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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休未休年休假如何补偿?
发表时间:2024-12-02 15:59:20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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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30日,某公司因业务调整、岗位合并原因,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同意,双方当日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但是王某想起因前期工作繁忙,其2023年5天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尚未享受,遂要求A公司按照日工资标准(220元/天)的300%支付其年休假工资共计3300元(220元/天*300%*5天)。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23年年休假工资共计3300元。

根据以上案例,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进行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到底如何补偿呢?

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介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王某2023年全年享有年休假5天,但公司与王某于2023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规定折算,其当下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应为3天,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273天÷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5天-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0天=3.74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公司之前已依法支付王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因此公司还需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共计1320元,即:日工资220元/天×(300%-100%)×折算天数3天。经仲裁员耐心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协议,以调解方式化解争议,促推双方和谐共赢。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一项休息权利,有利于缓解职工工作压力,提升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激励职工提高工作效率。”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提醒,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落实好年休假制度。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切莫让年休假成为空谈的“纸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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