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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参保职工申报工伤,是否应承担职工的工伤医疗费损失?
发表时间:2023-01-13 09:59:28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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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某企业职工,该企业按时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21年5月,王某因工作原因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万元。王某受伤后,所在企业没有及时为王某申报工伤认定,直至2022年4月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后,该局认定王某为工伤。2022年9月,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王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为由,不予报销。为此,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企业赔付其工伤医疗费损失5万元。

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王某的工伤医疗费损失?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虽然该企业按时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王某的工伤医疗费本应当由社会保险基金依法支出,但由于该企业直到2022年4月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明显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也没有提出时限延长申请。因此,王某在工伤认定申请前产生的工伤医疗费损失需由该企业承担。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通过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伤情严重与否,职工和用人单位均应相互配合,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避免不及时申报工伤认定而造成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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